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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
凤县林麝养殖协会章程
[ 作者:佚名 点击数:1118 更新时间:2012-06-13 文章录入:本站 ]
凤县林麝养殖协会项目发展中期情况汇报
凤县林麝养殖协会章程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凤县林麝养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林麝驯养繁殖管理、科研教育、林麝栖息地保护工作者和广大林麝养殖爱好者的群体团体。
第二条:本会受凤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宝鸡市、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指导,挂靠在凤县林业局。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令,普及野生动物知识,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林麝资源、保护林麝栖息地,推动凤县林麝驯养繁殖业的发展做出奉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开展保护林麝资源,驯养繁殖、良种选育及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林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三)、为林麝资源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四)、在省内外、市内外筹募保护林麝资源资金和物资, 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同省内外、市内外林麝驯养繁殖和林麝资源保护组织建立联系,参与有关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会员条件和入会
(一)、个人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林麝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工作者,以及广大林麝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爱好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本会二名会员介绍(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热心和支持林麝资源保护事业,愿意参家本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热心和支持凤县林麝资源保护事业的外籍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二名本会(或外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县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报上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批准,即为本会外籍会员。
(四)、县直机关个人或团体入会,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理事会审批。
(五)、会员由本会发给“凤县林麝养殖协会会员证”,并向林麝养殖协会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取得资料的权利;遵守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活动和取得资料的权利;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的权利;支持本会参寄赠学术、科普资料,与本会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并报上级备案。
第八条:凡有违犯刑事或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经所批准其入会的协会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经费收支的情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本会设顾问若干名,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理事6人,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培训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活动计划;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收取会费和审议经费收支情况;
(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吸收新会员和审批退会以及取消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会员的会籍。
第十六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根据保护林麝资源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组织,正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基层会员组。有三名会员以上的单位或地区应成立协会基层会员组。会员选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其任务是:执行所在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联络会员,收缴会费,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理事决议须有文字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监事会4人,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理事会对本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察理事会在每届任期之间规范生产、技术指导、自制营销的经营活动,并对林麝养殖协会每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三)、审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交理事会处理。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省市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自主和捐赠;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经费;
(五)、本会基金;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林麝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合作交流、专项调查和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和省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凤县林麝养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本会因失去作用或其他原因,需举行活动或解体时,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报同级科协批准,并报上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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