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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专项合同保护女工孕产期权益
[ 作者:佚名 点击数:1014 更新时间:2012-02-27 文章录入:本站 ]
本报讯(记者 李彪)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我省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享受的权利保护都要写进该合同内。用两年时间使全省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 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
纺织和餐饮服务等行业是重点
目前,我省已有渭南、汉中、宝鸡、安康等市,及电信、兵器、水电十五局等产业开展了签订专项合同工作,全省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的企业已有362家。
从现在起,我省将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凡女职工在10人以上、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纺织和服装加工、商贸、餐饮服务等女职工较为集中的行业,有毒有害行业和加班加点严重的行业,是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重点。
女职工“四期”保护写进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包括反对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企业中适合女职工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职工),实现同工同酬以及保险、福利男女职工均等;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卫生保健、妇科检查、生育待遇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辞退女职工;对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和女职工在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的报销等问题也要做出明确规定。
专项合同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据介绍,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签订时,工会方协商代表中必须有2/3的女职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草案须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合同签订后,企业要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自生效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根据规定,企业每年至少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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