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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为推动“反拐”工作深入开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加大惩治犯罪力度,强化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注重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情况,并公布3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分别是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何聪拐卖儿童案;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目前,罪犯吕锦城和何聪均已被执行死刑。 上半年拐卖犯罪重刑率高达57.90% 随着2009年4月第5次“打拐”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今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受理、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37人,同比增长75.74%,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有力震慑了犯罪,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孙军工表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将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重视DNA数据库对识别被拐卖儿童身份的积极价值。对于拐卖犯罪部分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对于强抢儿童出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向“人贩子”、“收买人”提供被拐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帮助的,依法以拐卖妇女、儿童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共犯论处,以斩断拐卖犯罪链条,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对于具有从严处罚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继续坚持严惩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遏制此类犯罪上升势头。 铲除“买方市场”尚需提高认识 近年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活动猖獗,但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在部分群众中造成拐卖有罪、收买无罪的错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蔓延。 如何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表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群众中有一种认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且照顾得不错是在做善事,没什么危害。在司法实践中也对上述两个规定有不同认识。”薛淑兰说,刑法的规定首先明确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是授权性条款,如果情形严重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列举了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7种情形,以及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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